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中兴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42170元及违约金(以24217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1.8元,减半收取3250.9元,保全费2270元,由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