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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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一般人格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5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3元,被告负担人民币12元。上述受理费人民币12元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