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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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州市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市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8621.7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当月应缴物业管理费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当月7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并以本金为限);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市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公摊路灯费用560.5元、代收垃圾处理费325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4元,由原告广州市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21元,被告***负担44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市君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