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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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 天津元旭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津鉴检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天津市津鉴检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技术鉴定报告》的鉴定内容,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对原告***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万科城凭澜苑11-1-1101号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并恢复原状; 二、被告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90元、租房损失15492.6元、鉴定费56000元,合计75982.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2元,原告***负担6624元,被告天津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6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