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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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华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嘉善富义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鹤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2956号 原告:嘉善富义机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先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 被告:苏州鹤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 原告嘉善富义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鹤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嘉善富义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嘉善富义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旻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旭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