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华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嘉善富义机电有限公司
苏州鹤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2956号

原告:嘉善富义机电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先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浙江天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华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

被告:苏州鹤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

原告嘉善富义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哥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苏州鹤央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嘉善富义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嘉善富义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旻

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旭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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