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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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开景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泰州市敬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租金73835.62元,合计1073835.62元。 二、被告泰州开景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敬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费265997.5元、违约金135416元,合计40141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7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372元,由被告泰州开景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吉优特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