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立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立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苏州立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对本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担保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3026元,由原告***负担190元,被告***、苏州立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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