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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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立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立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苏州立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对本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担保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3026元,由原告***负担190元,被告***、苏州立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8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