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福诺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苏州先川电机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6816号

原告:苏州先川电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春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根,上海市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福诺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

原告苏州先川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福诺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苏州先川电机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照原告苏州先川电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小娟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屠光睿

书记员张乔远

裁判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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