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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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花桥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苏州兆成展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兆成展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1686.57元并返还差额款1231.41元,两项合计2917.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01X********)。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605元,被告苏州兆成展馆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承担部分由其在履行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