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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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6民初8269号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住***。 负责人:魏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银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银行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亚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春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