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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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3年3月22日签订的《社会货运车辆挂靠服务协议》;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登记在原告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的重型自卸货车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原告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在相关规定范围内予以协助);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给付管理服务费48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给付违约金2200元; 五、驳回原告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成都祥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60元,由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