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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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鼎证资产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雅安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180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雅安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7792元;”为:雅安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55584元; 二、变更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9)川1802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83376元;”为: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555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931元,由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2.4元,雅安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72.4元,***负担786.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931元,减半收取计1,966元,评估费8,000元,合计9,966元,由成都众恒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86.4元,雅安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86.4元,***负担1,99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