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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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欠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分期手续费176元、违约金2500元及利息、复利(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本金逾期之日起分段计收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逾期分期手续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分期手续费逾期之日起分段计收至分期手续费清偿完毕之日止)。但上述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8元,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担166元,被告***负担6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