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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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传化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保理融资35132.64元,支付自保理融资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自保理融资到期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违约金(详见附件); 二、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三、***、***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责任; 四、***、***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追偿。 如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