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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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92元(自2015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30日止,以3元/日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