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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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协会 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自2014年12月7日至被告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以总房款558,23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大连安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