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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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因叶龙元的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702695元,由被告***承担40%,(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偿到位,故原告不得再行向被告***另行主张;)由被告***赔偿15%,即计105404.25元;由被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15%即105404.25元;其他30%损失由二原告***、***自理(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满后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受理7941元,决定由二原告***、***负担3970.5元,被告***负担1985.25元,由被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8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