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
乐平市安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因叶龙元的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702695元,由被告***承担40%,(因原告与被告***已达成赔偿协议且已赔偿到位,故原告不得再行向被告***另行主张;)由被告***赔偿15%,即计105404.25元;由被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赔偿15%即105404.25元;其他30%损失由二原告***、***自理(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列款项到期后,如被告不自觉履行,原告可在本判决履行期满后第二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受理7941元,决定由二原告***、***负担3970.5元,被告***负担1985.25元,由被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平分公司、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985.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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