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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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汽轮物业管理分公司 杭州东方威尼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2985号之一 原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汽轮物业管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月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姚振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东方威尼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天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汽轮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告杭州东方威尼斯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汽轮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汽轮物业管理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汽轮物业管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5804元,由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汽轮物业管理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凯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人民陪审员 林秀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赖 芳 ?PAGE? 2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