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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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 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润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润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销售分公司货款777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1779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均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6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原告承担4552元,其余1664元由被告承担,由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款项支付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