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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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九华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九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杭州九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九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9日签订的案涉《商位经营权转让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即关于2031年12月1日至2049年8月29日期间的约定无效。 二、被告杭州九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九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租金人民币398569元。 三、被告杭州九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九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上列第二项中租金的利息损失人民币74340.25元(暂计至2018年5月9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50%另计)。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36.5元,由原告***负担629.9元,由被告杭州九华实业有限公司、杭州九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00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