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友恒胶业有限公司 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友恒胶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100元及逾期利息(以47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保全费491元,合计980元,由被告南京原伸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