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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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远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远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291.2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远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负担2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