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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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中陆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中陆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南京中陆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