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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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苏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胜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胜景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889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11元,由原告负担10405元,被告负担10406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被告应负担部分10406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10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811元。 |
| 裁判日期 | 2018-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