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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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冠世康莱假肢矫形器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344.2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6069.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径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及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