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岳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湘F×××**小型越野车所投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保险金178642.42元,扣减其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还应支付168642.42元。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79.40元,扣减其已经支付的5000元,原告***应退还被告***720.60元。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6889.35元,扣减其已经支付的7000元,还应支付19889.35元。

上述应当支付的款项,限各方当事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46元,减半收取2073元,由被告***负担1851元,被告***负担2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5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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