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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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甘露露食品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食品经营部(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1719161号“”注册商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食品经营部(经营者:***)立即停止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国窖1573”文字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食品经营部(经营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四、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长沙市芙蓉区***食品经营部(经营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