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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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南车产业基地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简静一贸易有限公司 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 上海鞍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宁波南车产业基地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宁波简静一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分别为×××18、×××22、×××28、LH18DN-034的《物资采购合同》自2020年5月19日起解除; 二、宁波简静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宁波南车产业基地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剩余货款2867846.90元,并支付以2867846.9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宁波简静一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波南车产业基地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四、驳回宁波南车产业基地联合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83元,减半收取计14991.5元,由宁波简静一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