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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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794147.01元、利息1448.76元、逾期利息14725.97元、复利26.78元以及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本金794147.01元及利息1448.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09‰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若被告***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浙(2018)慈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84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51.50元,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诉讼费用10471.50元,由被告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