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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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透支借款本金296619.25元,支付利息(含复利)14481.88元、违约金23498.87元,合计334600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透支借款本金296619.25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计息标准计取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238.5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负担3832.50元,由被告***负担2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