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远洋运输有限公司
宁波凯润物流有限公司
佛山市泰佳捷物流有限公司
义乌市单林建材商行
广东汇远陶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凯润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泰佳捷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义乌市单林建材商行货物损失49392元;

二、驳回原告义乌市单林建材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518元,由被告宁波凯润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泰佳捷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1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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