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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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票据款7559354.24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559354.24元为基数,按照按年利率24%标准,从2019年3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电子证据固化服务费201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益安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1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917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缴83708元,原告多预缴的9531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3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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