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铁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许昌明信物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许昌明信物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铁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5004736.86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2月2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州铁路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33元法院减半收取23416.50元,由被告许昌明信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6-08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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