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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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濠西支行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支行 南通腾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先锋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北阁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光华支行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450号 南通腾煌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陆平、陆建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6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陆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b98010897e976b7c@wx.tenpay.com,已(实际)冻结4396.58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 2、于2020年6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陆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fa2dd795302816b9@wx.tenpay.com,已(实际)冻结491.96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 3、于2020年6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陆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085e9858e1ac79bdb2532be53@wx.tenpay.com,已(实际)冻结200.00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 4、于2020年6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陆建账户085e9858e94513d8c2aa43edb@wx.tenpay.com,已(实际)冻结121.28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 5、于2020年6月1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陆建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濠西支行的银行账户62×××73,已(实际)冻结9.88元;(2)中国银行苏州元和支行的银行账户46×××83CNY0,已(实际)控制217.39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 6、于2020年6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陆建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的银行账户50×××33,已(实际)冻结26.48元;(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北阁支行的银行账户62×××_1,已(实际)控制32.62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 7、于2020年6月9日冻结了被申请人陆平的银行账户4个,其中(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先锋支行的银行账户62×××79,已(实际)冻结11743.94元;(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支行的银行账户62×××41,已(实际)控制4614.41元;(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户62×××_1,已(实际)冻结162.81元;(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光华支行的银行账户62×××75,已(实际)控制256.23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 8、于2020年6月18日书面查封了被申请人陆平名下车牌为苏F×××**机动车一辆,查封时间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2年10月17日。 9、经查询,被申请人陆平、陆建在通州区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