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街支行洋屿分理处 南通成厉时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381号 吴强: 本院在审理你与南通成厉时装有限公司、厉和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5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厉和明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中国银行南通濠东路支行的银行账户54×××90CNY0,已(实际)冻结76.00元;(2)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街支行洋屿分理处的银行账户62×××02,已(实际)控制7.44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5日。 2、于2020年5月2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南通成厉时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2个,其中(1)中国银行南通金海岸支行的银行账户55×××73,已(实际)冻结8966.43元;(2)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百花支行的银行账户3***0012454,已(实际)控制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时间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5日。 3、于2020年5月25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南通成厉时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仁镇孙家桥村7组不动产(轮候查封无抵押),查封时间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