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新东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类型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通知书

(2020)苏0612执保236号

南通新东方化工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你与顾玉兰、刘俊杰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你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已依法采取了下列财产保全措施:

1、于2020年4月16日冻结了顾玉兰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平潮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86,应冻结金额240000.00元,已(实际)冻结305.24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

2、于2020年4月16日冻结了顾玉兰在中国银行南通报业大厦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47×××35CNY0,应冻结金额240000.00元,已(实际)冻结3072.47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

3、于2020年4月16日冻结了顾玉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通市赵甸营业所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59,应冻结金额240000.00元,已(实际)冻结894.44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

4、于2020年4月16日冻结了刘俊杰在招商银行南京分行仙林支行的银行账户一个,账号62×××73,应冻结金额240000.00元,已(实际)冻结12974.95元,冻结时间自2020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6日。

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你方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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