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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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天博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466167.54元; 二、被告西安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西安天博电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利息(截止到2017年3月31日利息为8198256元,之后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起,以28466167.5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至判决给付之日); 三、驳回原告西安天博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00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天博电子有限公司承担50000元,被告西安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208000元,在执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