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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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中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期限届满,上述财产仍未处置,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递交续行财产保全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上述被冻结、查封的财产,在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租赁、拍卖、赠与或以其它形式处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