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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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自贸区支公司 南平市第一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松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该款已支付),并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110000元; 二、被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自贸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等共计175358.21元(其中153358.21赔偿给原告***,22000元返还给被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1元,减半收取计3140.50元,由原告***负担442.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支公司负担1040元,被告海峡金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自贸区支公司负担16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