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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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菲尔尼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 福州阳光城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福州市菲尔尼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5日、2018年9月13日、2019年8月23日签订的《私教合同》(3份); 二、被告福州市菲尔尼斯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私教常规课服务费13530元、私教拉伸课服务费16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负担5.6元,由被告负担89.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将予以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