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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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偿还信用卡借款暂计至2015年12月23日的本金29313.49元、利息9266.42元、手续费80元、年费480元及滞纳金9612.13元,此后利息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