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灵空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长江轮船有限公司 常州常连海航运有限公司 泰州市东风船舶有限公司 南京吉山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长航闵南船厂 上海勤锡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全通水利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伯明装卸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海事海商纠纷 |
| 法院 | 上海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返还租金人民币XXXXXXX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XXXX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XXXXXXX.43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人民币94500元; 五、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支付人民币112096.54元; 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2015年3月20日《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恢复原状并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 八、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的其他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如未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5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948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负担人民币715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负担人民币8522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