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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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返还租金人民币XXXXXXX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XXXXXXX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XXXXXXX.43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人民币94500元;

五、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支付人民币112096.54元;

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涉案2015年3月20日《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标的恢复原状并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

八、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的其他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如未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51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948元,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负担人民币7156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负担人民币8522元,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江材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长航闵南船厂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0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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