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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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浙锦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就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XXX号XXX层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8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浙锦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2月15日至5月27日的租金、房屋使用费209,333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浙锦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2月15日至5月27日的物业管理费17,000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浙锦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3月水费219.18元、电费25,746元;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浙锦实业有限公司装修期租金损失140,000元; 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浙锦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空置期租金损失256,869元、物业管理费损失15,000元(与履约保证金170,000元相抵后,***还需支付101,869元); 七、原告上海浙锦实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2元,减半收取为5,321元,由原告浙锦公司负担221元,被告***负担5,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