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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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锦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600,000元; 二、被告上海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锦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费损失100,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锦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24元,由原告上海锦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244元,被告上海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