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奥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淄博市淄川恒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淄博市淄川恒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签署的编号为:CONXXXXXXXXX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于2019年8月12日解除;

二、确认车架号为WAURGEF84JN007547、发动机号为CZS004169的奥迪-奥迪(进口)A82018款A8L55TFSIquattro投放版尊享型车辆的所有权为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所有,但案外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的除外;

三、淄博市淄川恒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二项项下车辆;

四、本判决第二、三项履行完毕后十日内,淄博市淄川恒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协助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办理上述车辆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的手续;

五、淄博市淄川恒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到期租金55,440元、未到期租金损失332,640元;

六、淄博市淄川恒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8月12日的违约金5,532.2元,并以欠付到期租金55,44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违约金;

七、本判决第五、六项应付款项总额与淄博市淄川恒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已向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的277,200元之和,不得超过融资本金542,626元与以542,62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金额之和;

八、***对本判决第五至七项确定的淄博市淄川恒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履行本判决第八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淄博市淄川恒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十、本判决第三项返还车辆的快速变现价值应抵偿本判决第五至七项确定的债务,抵偿不足部分由淄博市淄川恒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超出部分应返还淄博市淄川恒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创富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有权选择以拍卖或评估方式确定该快速变现价值。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24元,财产保全费2,893元,由淄博市淄川恒久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20
发布日期 2020-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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