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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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仲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仲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704,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仲盛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70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至二项中被告***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299元(原告预付),由两名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