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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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市闸北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在1,194,766.97元、476,643.03元的范围内,向原告***给付上海市静安区普善路铁路新村XXX号XXX室房屋征收补偿款501,423元、向被告***给付征收补偿款835,705元、向被告***给付征收补偿款334,282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02.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缴),由原告***负担4,809元,被告***、***共同负担28,109.8元,被告***负担18,063元,被告***负担8,015元,被告***负担3,2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