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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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5679131号、第7736612号商标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0元及合理开支112100元; 三、驳回原告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南陵水银牛岭滨海旅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