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丰台区分公司 北京永青嘉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小私工坊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与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丰台区分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丰台区分公司场地租赁合同》于2018年10月24日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丰台区分公司共同返还***保证金60000元、装修公摊费27083元、办证费5000元、剩余租金及营运管理费22000元; 三、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丰台区分公司滞留金(占用费)56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丰台区分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288元,由原告***负担777元(已交纳);由被告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丰台区分公司负担25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429元,由被告百润万丰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丰台区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