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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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华海基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德国KBP贝克尔普林特链条有限公司货款472339.55欧元; 二、北京华海基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德国KBP贝克尔普林特链条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0欧元; 三、德国KBP贝克尔普林特链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华海基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400000欧元; 四、驳回德国KBP贝克尔普林特链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北京华海基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3336元、保全费5000元,由德国KBP贝克尔普林特链条有限公司负担18848元(已交纳),由北京华海基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94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079元,由德国KBP贝克尔普林特链条有限公司负担139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华海基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146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德国KBP贝克尔普林特链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北京华海基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4 |